基本信息
标准名称: |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|
英文名称: |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-burning oil-burning gas-fired boiler |
中标分类: | 环境保护 >> 污染物排放标准 >> 污染物排放综合 |
ICS分类: | 环保、保健与安全 >> 空气质量 >> 固定源排放限值 |
替代情况: | GB 13271-1991(调整为GWPB 3-1999) |
发布部门: |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、 |
发布日期: | 2001-11-12 |
实施日期: | 2002-01-01 |
首发日期: | 1991-11-14 |
作废日期: | 1900-01-01 |
主管部门: |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|
提出单位: |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|
归口单位: |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|
起草单位: |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|
出版社: | 中国环境出版社 |
出版日期: | 2002-01-01 |
页数: | 5页 |
适用范围
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。
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.5M W (65t/h)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、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、设计、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。
使用甘蔗渣、锯末、稻壳、树皮等燃料的锅炉,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。
前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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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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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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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属分类: 环境保护 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综合 环保 保健与安全 空气质量 固定源排放限值